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12民初681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2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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