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1652号
夏顺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夏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石阳借款本金4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夏顺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夏顺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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