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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492民初2729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2729号    

李胜忠:

本院受理原告沈科伟诉李胜忠、史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胜忠、史华君偿还原告沈科伟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183040元(自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20日,借款占用期限约12.5个月,二被告已偿还7个月利息,剩余5.5个月利息尚未支付,自2022年8月21日起,以月利率1.28%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对二被告名下青枫花园43幢1501室(常房权证字第00830628号、常房权证字第00830628-1号)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拍卖和变卖款项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1.2万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上请求金额暂计28950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记:

承办法官:陈晔栋/曹笠宇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圩墩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