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449号
邱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凌云与被告邱波、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邱波、高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邱波、高威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邱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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