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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492民初2191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19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2191号    

杨加成:  

本院受理原告童本华诉你,第三人唐之君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1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0519-698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