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526号
武进区潞城剑焕百货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武进区潞城剑焕百货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武进区潞城剑焕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第129995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武进区潞城剑焕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驳回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武进区潞城剑焕百货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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