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1659号
徐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旭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旭丹返还人民币2500元;驳回原告李旭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旭丹负担37.5元,被告徐伟负担 1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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