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2411号
张新亮:
本院受理原告许俊丽与被告张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许俊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89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2021.6.28到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4.材料费(打印费)952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玖霖 联系电话:0519-698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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