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1651号
居春秀: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居春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春娣借款110000元,并承担该款以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本金按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春娣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居春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蒋政宁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