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1652号
夏顺伟:
本院受理原告石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金额41万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暂计410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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