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民终2733号
宋任哲: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荣青与被上诉人宋任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八月一日
附: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戴强 电话:0519-85576170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
邮编:2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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