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1036号
常州宇优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本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恒旭机械喷涂厂与被告常州宇优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常州宇优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常州市恒旭机械喷涂厂价款833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90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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