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1679号
董钻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董钻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玖霖 电话:0519-698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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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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