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阳煦山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星乐琴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阳煦山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2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常州阳煦山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换原告常州星乐琴行有限公司合同款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常州阳煦山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常州星乐琴行有限公司垫付,不予退还,由被告常州阳煦山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常州星乐琴行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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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张静,电话:0519-8128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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