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667号
武进区横山桥立章干货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武进区横山桥立章干货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第34816262号“ ”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武进区横山桥立章干货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三、驳回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0元,由武进区横山桥立章干货经营部负担110元。被告武进区横山桥立章干货经营部负担部分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武进区横山桥立章干货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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