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634号
陆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陆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88169.86元、利息463422.94元、违约金15000元(计算至2021年8月8日),并承担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所计算的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6元,由被告陆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费雯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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