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 苏04民终2237号
江苏中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沈杰与被上诉人解鹏宇、原审第三人江苏中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星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民终2237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沈杰于2022年4月15日支付给解鹏宇租赁保证金4000元(已履行)。二、沈杰于2022年4月15日支付给解鹏宇履约保证金6500元(已履行)。三、常州市星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返还解鹏宇POS机押金3000元。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49元,由沈杰负担(此款原由解鹏宇预交,沈杰应负担部分于2022年4月15日径付解鹏宇。此款已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沈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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