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云上翊坤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守道与被告常州云上翊坤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常州云上翊坤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守道支付运输费99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9元,公告费350元,共计2639元,由被告常州云上翊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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