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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苏04民终1354号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沈梨萍,原审第三人常州优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新的证据,应在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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