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民终1542号
凌强、常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孙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龚士宾、施红英与被上诉人濮尔福,原审第三人凌强、常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孙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二区(通锦路2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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