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民终5267号
常州市盛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常州协润精机有限公司、周春妹、谈静、贺洪亚: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仁年与被上诉人姚曙东、原审被告常州市盛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常州协润精机有限公司、常州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周春妹、张文伟、周建春、张文燕、谈静、贺洪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民终5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二区(通锦路2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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