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侵犯俄罗斯“巴什”公司注册商标案
裁判要旨
境外公司的商标经知识产权国际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到同等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通过假冒俄罗斯“巴什”公司注册的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产品,还以个人名义注册十三个包含汉字“巴什”、英文“BASHI”及图形的商标,使用汉字“巴什”等标识的微信公众号,并在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由于巴什公司及其母公司俄罗斯石油公司并未在中国境内对案涉商标进行宣传,也未对其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委托打假,导致长期未能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这一问题后,依法对曹某进行查处并由检察机关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国际商标注册登记,在我国境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同等保护,认定曹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销毁假冒产品,依法对其适用从业禁止令,禁止其从事与案涉商标相关行业。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曹某与巴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将抢注的音译商标等权利让渡给巴什公司。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修身处世之根本、企业发展之基石,也是国与国交往应遵循的准则。这起案件,是我国司法机关对国际商标主动保护、全面保护的一个缩影。通过个案裁判向公众展示,我国向世界作出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承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力的落实,体现了我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过程中,开放市场、激励创新、鼓励公平竞争、鼓励诚信经营的决心和信心。让更多的国际市场主体,感受到我们的大国诚信、大国自信,用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和营商环境的优化赢得更多友好国家的信任,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本案中,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查处商业不诚信行为,弘扬了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价值导向。多机关主动作为、对于外国商标予以同等保护,并促成和解,一揽子解决问题,受到了外国公司的高度赞誉,彰显了大国诚信,既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力度,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实践,该案2021年入选全省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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