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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故事丨“熊大”和“熊二”,不是想用就能用!
发布日期:2022-08-17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人民法庭处在定分止争、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是最贴近老百姓的重要窗口。多年来,常州辖区各人民法庭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聚焦“办小案,暖民心”,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深入群众做工作,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化解好每一起纠纷,用实际行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把人民法庭打造成平安建设的桥头堡、社会治理的排头兵、群众工作的先锋队。

近期,市中院法庭指导办将陆续推出法庭故事栏目,带您聚焦法庭审理的“小案件”,品悟“大道理”,服务“大民生”。

“熊大”和“熊二”

不是想用就能用!

近年来,动画片《熊出没》备受孩子们的欢迎,其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也已经家喻户晓,大街小巷都充斥着相关产品,殊不知,若使用不慎,就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近日,溧阳法院埭头法庭受理了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公司)起诉溧阳8家蛋糕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件。

华强方特公司系《熊出没》原创动漫作品的出品方,《熊出没》片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通过多种方式推广运营,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华强方特公司经调查发现,溧阳8家蛋糕店在其店中销售的蛋糕中使用了“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华强方特公司认为,该8家蛋糕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对其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华强方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案涉8家蛋糕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考虑到该类案件非常特殊,要做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与蛋糕店个体工商户生存利益的平衡,承办法官决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蛋糕店经营者讲解卡通形象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另一方面向华强方特公司讲解蛋糕店经营者作为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淡薄的现实情况以及疫情对经营造成的影响。从8月10日上午到8月11日上午,经过一天多的时间,8家蛋糕店经营者认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与华强方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8家蛋糕店均当场履行了有关赔偿款,并表示以后将停止有关侵权行为。至此,华强方特公司与溧阳8家蛋糕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涉案“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系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本案中,华强方特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其系动画片《熊出没》及其中相应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行权是指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蛋糕店对外销售了放置有被控侵权卡通玩偶的蛋糕,上述玩偶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外形特征、服饰造型、动作神态等极为相似,因此蛋糕店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发行权、展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购买卡通玩偶或摆件,应通过正当途径购买正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知名度较高的卡通形象,应审查使用该形象是否经过授权许可,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