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审执动态 >>内容

以案释法 | 未积极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养老机构需担责!
发布日期:2022-07-2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即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养老机构有义务及时对其采取救助措施,包括自行送医,不适宜自行送医的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若养老机构未能履行损害后果发生后的及时救助义务,则认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回顾

黄某于2020年10月入住康乐公司,并由其外甥史某与康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书及承诺书,其中协议书载明:入住期间,在黄某生病需送医就诊的,在紧急情况下,康乐公司有权决定直接送医院治疗,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黄某承担。承诺书载明:入住老人在入住期间由于自身身体状况改变引起的所有可能的状况和结果(如生病、亡故等)均与康乐公司无关,本人及家庭其他人员绝不纠缠和追究康乐公司的责任。2021年7月某天凌晨3点10分,黄某因心律骤停从床上坠落,3点17分左右,护理员致电康乐公司负责人钱某;3点20分左右,钱某致电史某;3点36分,钱某至现场并按压黄某胸口;3点37分,钱某拨打120 急救电话;3点53分,120 急救车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采取急救;4点10分,医护人员将老人抬上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4点27分,医院因抢救无效宣告老人死亡。后黄某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康乐公司对黄某的死亡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

二审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康乐公司未履行及时救助义务,对于黄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1、从黄某从床上坠落到养老机构拨打120,期间超过20分钟,养老机构的护理员发现黄某“床上坠落、呼吸困难、手脚抽筋”后仅通知负责人钱某,钱某与家属通话结束后以赶赴现场核实情况为由仍未联系120。钱某在现场进行救治,且确定无改善症状后才拨打120,显属延误救治时机。

2、康乐公司护理的老人既包括基本自理型老人,又接纳半护理、甚至全护理型老人,不能以机构附近就是医院,而忽视机构内配备相应医护人员的必要性。即使未能配备医护人员,至少应对护理人员、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护理和救助培训,特别是在紧急、危重情形下正确的、妥善的应对处置措施。但在发现黄某症状后,护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并未第一时间拨打120。

3、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本案中,发现老人因坠床产生异响的不是值班人员,康乐公司亦无法提供日常巡查制度的书面证据,故就及时发现和监测老年人的突发情况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此外,康乐公司要求史某出具承诺书,其上关于因黄某自身身体状况改变所有可能的状况和结果(如生病、亡故等)均与康乐公司无关之条款属于不合理免除康乐公司法定和约定责任的条款,应认定无效。黄某的死亡原因诊断为心律骤停,但未明确导致心律骤停的具体原因,故尚未有证据证明此与黄某入住时签字确认的高血压、前列腺炎既往病史存在直接的关联,故该症状具有不可预见的突发性。

综合考虑病症较短的最佳抢救时间、黄某的自身身体状况,二审法院酌情认定康乐公司的迟延和懈怠行为对黄某的死亡承担10%的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

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民政部颁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第二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 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在实际运营中,首先要配备与其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次需加强对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通过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形式增强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在老年人发生危急情况时,需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不可迟延懈怠。

本案中,康乐公司对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管理漏洞、未能配备与其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缺乏,特别是在发生案涉紧急情况下,未能及时拨打120,不仅违反了及时救助的法定义务,亦与双方合同约定相悖,更是背离了生命至上的人道主义宗旨,故康乐公司对黄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