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法院审理了全市首例违规运输危险品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驾驶员李某在戴某的安排下多次驾驶装载硝酸、过氧化氢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普通货车行经城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上述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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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下列四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除了常见的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即第(二)项以外,还有另外三种行为也是危险驾驶,它们一样危及公共交通安全。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戴某在常州市新北区等地先后4次安排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被告人李某运输危险化学品,被告人李某按照被告人戴某的安排,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至无锡市、常州市天宁区、经开区、武进区等多家公司,2次行驶里程达40公里以上、有2次超过核定载质量1倍以上。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李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法官点评
新北法院
刑庭员额法官 谭韫争
本案中,戴某经营的危化品企业具有相关资质,为了节省运输费等原因将危险化学品硝酸、过氧化氢等交由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李某运输。李某是普通货车驾驶员。
该普通货车完全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也未有警示标志,车上亦无押运人员。
李某多次驾驶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普通货车行经城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全国各地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法官提醒各企业、从业者要紧绷安全生产之弦,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加强企业自身的生产安全建设,避免事故隐患,把安全发展贯穿到生产、运输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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