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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了,我可以不管吗?
发布日期:2022-06-2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歇业、吊销、注销,是不是听听就觉得头晕,吊销之后不管了行不行?如果不行又该做些什么?事关企业经营,可不能马虎,赶紧了解一下。


















今天让经开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章芯桐把歇业、吊销、注销掰开揉碎讲明白。









公司被吊销了,我可以不管吗?





歇业,通俗来说就是企业停止正常经营活动。





吊销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实质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存在违法活动的经济组织的营业资格。简单点说,就是公司被以强制手段剥夺了经营资格,被迫退出了市场。





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他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吊销和注销都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但吊销是被动行为,注销是主动行为,而且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





歇业可能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主要包括:1、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3、没有按期参加企业工商年检,并且拒不接受罚款处罚;4、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对于企业





1.停止经营活动。公司一旦被吊销,就丧失了经营资格,从事任何经营行为都属于违法,除清算外,不能从事其他活动。如果继续经营的,就是错上加错,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我国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都通过该系统公示,输入公司的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在行政处罚信息栏目下查询到公司吊销有关的详细信息。





(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





1.因违法被吊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的,三年内都无法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等高管职位。





2.股东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等的,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解散,并在吊销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要备案,还要进行公告通知以及处理债权债务等清算工作,完成这些步骤后才能申请注销登记。经最后注销登记后,公司至此也就彻底消失,也只有最终经过注销登记,被吊销的公司才算是以合法的方式退出市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