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法官,在经年累月的案牍劳形中,常常会对一些案件和当事人生出“要是……,就好了”的想法来。特别是讲究规则之治的商事审判。“要是合同条款约定得再规范一些,就好了”“要是当时保留了质量异议的证据,就好了”“要是规范地行使了书面告知程序,就好了”“要是提起反诉一并处理,就好了”……法官们内心的那些OS,都是当事人陷入的坑、踩中的雷。今天,常州法院商事审判条线的法官们,把他们心中的OS集结成“那些商事法官想让你知道的事”专栏,明明白白地教大家如何避坑、扫雷。
今天奉献的第一篇
由金坛法院民二庭
法官助理刘希宁
来和你分享
反诉和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反诉?抗辩?法官教你一键厘清》
引言
作为被告的一方,答辩时义愤填膺:“你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你要赔我们的损失。”这个到底是抗辩还是反诉,被告一方到底如何维权更合适,别再等到审判员向你释明时,还傻傻分不清楚。
如何区分抗辩与反诉
甲方主张乙方应当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此时如果乙方陈述:“你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应当减少价款”则属于典型的抗辩;如乙方陈述:“你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我方无法及时履行与第三方的加工合同,应当赔偿我方的损失。”则属于典型的反诉。
抗辩,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防御行为。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是提抗辩还是提反诉,您是否清楚了?不清楚也不要紧,我们接着往下看。
如何准确提出抗辩与反诉
当作为合同纠纷中的被告时,对于原告的主张,一定会有各种各样的辩称意见。想要准确提出抗辩或是反诉,就要先明确自己主张的内容以及想要达到的目的。我们以买卖合同纠纷为背景,进行举例: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乙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购买制冷设备的价款2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存在违约行为在先。
如果乙只是想要拒绝支付价款或是不同意支付违约金,那么其主张的本质是否定了甲的诉请,这是一种防御行为,此时乙需要行使的是抗辩权。实践中,常见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甲没交货所以乙可以不付钱)、先履行抗辩权(如:约定的付款前提是对账开票,甲没有发对账单也没有开票,所以乙可以不付钱)、不安抗辩权(如:虽然约定了乙先付部分款项再发货,但甲把乙定作的特定设备转卖给了别人,肯定无法按时发货了,乙可以不付钱)。
如果乙认为甲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出现了合同解除的事由,乙想要直接解除合同并由向甲主张损失赔偿,那么此时乙已经在甲的请求范围外主张了新的权利,乙应当在诉讼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即为反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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