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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罚!
发布日期:2022-06-02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市中院在审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原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给予5000元的处罚。




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14日,杨某某从深圳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5套(30瓶)某品牌进口漱口水,交易金额为2415元。杨某某收到上述漱口水后,认为系三无产品,与深圳某公司及天猫公司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向深圳某公司、天猫公司主张退货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漱口水属于合格商品,深圳某公司不构成欺诈,驳回了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遂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杨某某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发送给案外举报人王某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中相对人名称变更为自己,并将该变造相对人名称的决定书复制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后深圳某公司、天猫公司对该告知书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核后,杨某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行为,并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检讨书。



法院认为





杨某某上述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鉴于该行为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其本人也认识到错误,结合本案诉讼标的情况,法院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



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法官依法查明事实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证据。但在实际审判活动中,仍有部分当事人以提供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据等行为来谋求不当利益,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 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在此提醒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秉持诚实诚信原则参与诉讼,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点评人:市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王浩、法官助理戚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