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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9)| 使用他人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审查要点
发布日期:2022-05-04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戴芮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润渊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某、顾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使用他人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审查要点

【基本案情】

常州戴芮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芮珂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成立, 主要业务为激光切割设备部件中卡盘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专业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经营优势,拥有一批优质的客户资源和优良的供应商资源。卡盘夹持管径、夹紧范围、重复定位精度、卡爪内夹状态和外撑状态、卡盘夹持回转精度等数据通常作为技术要求或者备注数据在图纸上单独标注,系激光切割设备生产商采购的重要比价依据。戴芮珂公司经营中购买了加密软件,对包括保存涉案图纸的计算机在内的终端设备进行加密管理;对涉及E客户、F客户、G客户、I客户、H客户的客户定制方案及特殊订单评审表等采取分别归类存放、使用中需经专人申请、用后由专门的技术内勤负责回收。

被告马某、顾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进入戴芮珂公司工作,签署《保密协议》,属于重要岗位涉密人员。

被告常州市润渊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渊公司)主要业务、产品特性及适配范围与戴芮珂公司产品一致,系马某、顾某辞职前分别以妻子名义,无需投入资金,以资源、人脉入股经营的,与戴芮珂公司同业、同类、同质性竞争企业。

2020年7月,马某、顾某从戴芮珂公司辞职到润渊公司工作。2021年1月,戴芮珂公司发现马某、顾某主动与戴芮珂公司客户及供应商联系同类业务,认为侵犯其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要求润渊公司、马某、顾某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00元,同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庭审查明,马某多次与上述客户联系称戴芮珂公司的产品由自己设计,并对客户要求、价格等做出承诺。润渊公司与上述客户累计交易额约100万元,占同期开票总金额的约52%。润渊公司同期销售(市场开发)费用仅6万余元,研发费用投入为0。

【法院认为】

E客户、F客户、G客户、H客户、I客户、J供应商等六家企业系戴芮珂公司长期稳定交易的特定客户或供应商,其在经营中投入大量的客户开发费用和技术研发资金,并按照客户要求进行试制改进等技术升级,满足了客户特殊需要,建立了稳定的交易模式,相关企业名称、联系人信息、产品型号、价格、配置要求、定制项识别、适配管件(物料)类型等属于其商业秘密。戴芮珂公司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马某、顾某作为戴芮珂公司的前员工,在离职之前即以其家人名义与他人注册成立同业竞争企业润渊公司;实际经营中以人脉、客户资源作为投资(获利)对价;在从戴芮珂公司离职后即与E客户等联系并刻意表述其与戴芮珂公司产品设计之间的特定关系及价格优势,以推销润渊公司产品,利用其在戴芮珂公司工作时获取的资源、信息以提升润渊公司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明显,侵犯了戴芮珂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润渊公司明知马某、顾某获取并使用戴芮珂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由此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共同侵权。

常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一、润渊公司、马某、顾某立即停止侵权,即不得在2023年8月1日前向本案所认定的涉商业秘密并属限制交易范围内企业销售机械零部件类产品;二、润渊公司、马某、顾某共同赔偿戴芮珂公司200000元。

【法官评语】

法律所保护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如原告主张其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譬如交易习惯、独特需求、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等)。本案通过对戴芮珂公司所称涉密客户信息的范围、采取保密措施的形式、研发开发投入等要素进行审查,认定了戴芮珂公司客户信息的保护范围。

虽然三被告的恶意非常明显,但因为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精确计算,故法院没有支持戴芮珂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法院考虑双方财务报表显示的2020年度销售费用和研究费用支出金额、戴芮珂公司2020年度利润率,并考虑润渊公司向涉案客户的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约占总销售额的52%)、三被告的主观恶性严重、侵权时间、侵权方式等因素,最终参照双方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赔偿数额确定了三被告的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