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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4)| 恶意点击竞争对手广告推广链接的侵权认定
发布日期:2022-04-29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网商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网罗天下(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点击竞争对手广告推广链接的侵权认定

【基本案情】

网商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网)、网罗天下(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罗天下公司)均系互联网服务企业,通过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百度平台投放广告、百度推广竞价排名等服务。百度爱采购平台(B2B平台类)是双方参与竞价购买百度推广服务并为客户投放广告的平台之一。双方业务范围基本相同并属同质竞争。

网商网曾于2018年6月27日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合同确定扣费形式为缴纳保证金后再对合同内推广账户进行充值,根据任务总金额及当月实际消费现金金额进行结算。

网罗天下公司曾于2020年3月23日与百度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协议,该协议对“点击计费”解释为:在“www.baidu.com”网站及百度“wap”网站、百度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和应用程序中,网民每点击一次客户注册的推广信息,系统根据客户为关键词所设定的价格自动从客户的“推广预付款”中扣除一次点击费用。协议还约定: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他百度推广服务客户的推广信息进行恶意点击…客户的消费金额为实际被网民点击的金额,包括“展现后延迟点击”产生的消费。在2019年9月之前,“爱采购”平台未设置商盾系统(同一IP地址同一天内点击次数超过一定限额后,不再继续扣取点击费用的程序)。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之间,网罗天下公司员工王某通过单位网络重复点击网商网在百度平台投放的广告链接关键词数千次,使得网商网每天投放广告的点击数立即被消耗殆尽而下架,给网商网造成了广告费损失,并导致网商网经营障碍和客户流失。2019年9月4日,网商网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网罗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王某进行了讯问,确定了王某的身份及点击过程。后网商网通过公证取证,固定了网罗天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IP地址、登录路径及点击数量等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网罗天下公司赔偿损失140924元。

【法院认为】

广告发布者和百度推广(搜索)竞价排名参与主体购买百度推广等互联网服务的目的显然是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来获取不特定多数网民的关注度、点击率,以提高潜在客户对广告的浏览次数,或者提升竞价企业的知名度,增加缔约机会。 

网罗天下公司作为与网商网的同业竞争企业,对网商网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体现为通过其两个IP地址在较短时间内数百次点击网商网通过竞价排名为客户在百度爱采购平台投放的广告关键词,网商网为投放推广广告向百度平台支付的预付款因此被消耗而造成推广广告下线。网罗天下公司实施重复点击行为违反其与百度公司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协议,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损害了网络平台广告推广、投放的竞争机制,网商网因此也无法吸引并得到潜在客户的最多“注意力”,推广广告的商业目的也无法实现,客观上损害了网商网的商业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之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常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网罗天下公司赔偿网商网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35000元。

常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语】

所谓恶意点击是指当一个人对广告本身没有兴趣,只是为了获得点击产生的收入,采取手动或利用计算机程序的方式模仿正常用户点击广告的现象。竞争对手有针对性的恶意点击,可以达到让推广账户快速消费,下架关键词推广的目的。

本案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公司恶意重复点击破坏广告推广网络服务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罗天下公司的恶意重复点击行为使得网商网通过公平的竞价排名规则、以竞价方式取得的广告位因消耗完预付的推广费而提前下线,由此无法吸引并得到潜在客户的最多“注意力”,造成推广广告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投放广告的客户因此减少或丧失与潜在客户的缔约交易机会,客观上造成了网商网的损失,属于非常见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天下公司的行为在侵犯网商网利益同时,也扰乱了互联网平台推广、投放广告的竞争机制,对网络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判决提醒广大互联网从业者,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各种竞争手段层出不穷,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行业内通常适用的竞争规则不能打破,否则可能会触碰到法律的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