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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十大典型案例(4)︱“微信好友”诈骗案
发布日期:2022-04-16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骗子自述

我今年24岁,上学上到初中就出去打工,找过几个临时工作,没干几天就不想干了。由于没有生活来源,我就想到诈骗微信好友,因为来钱快。

我找了几个朋友商议一起做,我前期提供新浪微博账号信息给他们,他们利用他人账号信息,冒充他人,并和被冒充人员的微博好友联系,通过我之前提供的各种信息,让好友相信我们就是被冒充人员,并关注冒充的微博账户。之后我们根据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在聊天过程中,告诉好友自己的手机无法登录微信,但自己在亚马逊商城线上买了手机、洗衣机等产品,希望好友帮忙查询订单进展。因为都是微信好友,大部分人觉得情面难却,基本都会答应帮忙查询,这个时候就给了我们可乘之机。我事先在网上购买一些微信号来冒充亚马逊客服,当那些好友询问订单时,会告诉他们订单已超时,需要重新付款。同时我会伪造一些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由冒充他人微博账号的人通过微博聊天发给好友,让其代为支付订单尾款,最终“尾款”都是转到了我提供的银行账户。在此期间,我一共骗了16个人,获取金额9万余元。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沈某等人经事先共谋,通过微博账号冒充他人,联系被冒充微博账户的好友,谎称因其手机无法登陆微信,委托对方查询其在亚马逊商城线上订购手机、洗衣机、化妆品等订单。被告人叶某某利用网上购买的微信号冒充亚马逊客服微信号,欺骗被害人所查询的订单已超时需要付款,并通过伪造的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欺骗被害人为其代付尾款。合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9万余元。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示

微信、微博中的好友大多都为熟人,很容易让人放松警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工具,且微信作为网络通信工具,存在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在发生金钱往来时,应多渠道验证好友真伪,通过打电话、开视频或当面询问等方式核实情况,保持相对的警惕性,千万不要冲动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