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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庭妥善化解我市新能源龙头企业涉外技术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2-03-25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F公司是我市新能源领域的龙头企业。F公司因在利用韩国技术专家提供的韩国技术共同研究开发某项技术过程中发生争议,被韩国技术专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F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F公司认为韩国技术专家提供的韩国技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就此提出反诉。双方在韩国技术能否实现等方面分歧严重,双方对立情绪较强。

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做好韩国技术专家的释明工作。在承办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就妥善解决合作争议达成基本共识,同时一致希望在法院见证下尽可能快地达成和解协议并尽快履行。

此时正值常州突发新冠疫情,法院正常庭审以及远程庭审工作均无法开展,面对双方当事人一次又一次的热切期盼,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在全体合议庭成员的见证下,承办法官在居家办公期间采用微信群方式见证了双方和解以及随后履行的整个过程,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工作以及在特殊时期采用的变通做法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针对近年来疫情对于域外送达、证据交换等案件审理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中院民三庭积极采用网络庭审、网络见证、网络调解等方式,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全力克服不利影响,通过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服务保障我市“532”战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