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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532”发展战略(五)
发布日期:2022-02-27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第二届全市政法机关依法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案例评选情况发布,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赵鸿生法官承办并现场展示的《常州某汽车有限公司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获评优秀。


案例介绍

2016 年 12 月,常州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采购合同》,约定该汽车租赁公司向新能源汽车公司购买电动汽车300 辆,并在申领地方政府补贴后 5个工作日将全额补贴打入新能源汽车公司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新能源汽车公司按约履行车辆交付及上牌义务,但汽车租赁公司领取市级及省级补贴后认为,下发的省级补贴并非合同约定的地方补贴,因此拒绝支付政府补贴款项,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此后,新能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车辆补贴款等各项费用680余万元。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真听取双方意见,考虑当时合同签订的目的与功能,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图对合同进行整体性解释,最终判决汽车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已领取的省级补贴、市级补贴679.5万元支付给新能源汽车公司,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一审判决后,汽车租赁公司提起上诉,2021年8月26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1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及核心零部件产业产值已突破1250亿元,位居全省第二,以新能源整车制造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及核心零部件制造业,是我市“532”战略中十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壮大工程“发力点”之一,也是我市进一步打造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主攻点”之一,更是我市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产业中轴,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的关键一环。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服务大局功能,遵从市场经济的商业逻辑,精准把握裁判尺度,为助力全市“产业高度”展现,助力常州“产业地标”打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