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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民再73号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4民再73号

王建中:

本院受理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荣宝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