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枫、常州市武进天一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李延勇: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民终4130号上诉人李涛、石燕明、石东明、施云燕、陶桂兰与原审第三人常州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枫、常州市武进天一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李延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新的证据,应在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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