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民终2929号 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常州市达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江苏鑫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1)本案由审判员王文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翟翔(承办人)、审判员刘敬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顾莉担任法庭记录。 (2)如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申请回避的,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申请书,申请书请明确回避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3)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围绕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观点。 (4)在书面审理过程中,如存在需要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将另行公告送达传票通知。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五庭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通锦路2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二区 承办法官:翟翔 电话:0519-8557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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