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民初76号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与被告常州金坛盘固采石有限公司民事环境公益损害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于2021年6月29日以案涉金坛盘固采石有限公司茅东水泥用灰岩矿区已经由被告常州金坛盘固采石有限公司完成了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目标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常州金坛盘固采石有限公司茅东水泥用灰岩矿区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被告并承担了原告相应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原告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常州金坛盘固采石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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