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蒋金大: 上诉人徐洪兴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金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一、维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蒋金大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2350元,由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金大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金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六月八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韵琪 电话:0519-8557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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