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民再41号 天宁区红梅万树副食品商行、朱时汉、张华梅、常州市瑞隆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天宁区红梅铮锋图文设计服务部与被上诉人天宁区红梅万树副食品商行、郑帝孩、朱时汉、张华梅、常州市瑞隆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民再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宁区红梅铮锋图文设计服务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