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民终2803号 杨惠芳、柳正飞: 本院受理上诉人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溧阳市埭头杨小宝五金商店、溧阳传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惠芳、柳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民终28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0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上诉人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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