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瑶: 上诉人蒋建春、徐惠芳因与被上诉人冯小妹、薛建伟、周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民终2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一、维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周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小妹、薛建伟损失2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冯小妹、薛建伟负担25元,由周瑶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韵琪 电话:0519-8557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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