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红军: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有中因与被上诉人史志中及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将公告费收据邮寄至: 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四庭 巢莺 收 邮编:213002 联系电话:0519-85576076 案号:(2021)苏04民终23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