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2民初1683号 常州仁立机械厂、霍文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合计175139.04元,其中:贷款本金164007.52元,利息11131.52元(贷款利息暂算至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0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收);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0二一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白雪 联系电话:0519-88311253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武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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