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2民初2671号 凯瑞莱(常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成与被告凯瑞莱(常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定文、第三人张洁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2民初 2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凯瑞莱(常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成债务26540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继续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65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杨定文对上述凯瑞莱(常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凯瑞莱(常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定文共同负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邹为人 联系电话:0519-88311223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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