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2民初1748号 常州时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栋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邹军 联系电话:0519-88311209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诉服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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