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2民初1015号
陈双庆:
本院受理原告孟书豪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即2021年6月16日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嘉泽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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