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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盛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周春妹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12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4民终600号

常州市盛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周春妹:

本院受理上诉人戴伟忠、刘莉娟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新东方本源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盛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周春妹、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1)本案由审判员王文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翟翔(承办人)、审判员刘敬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顾莉担任法庭记录。

(2)如你(公司)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申请回避的,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申请书,申请书请明确回避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3)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围绕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观点。

(4)在书面审理过程中,如存在需要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将另行公告送达传票通知。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五庭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通锦路2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二区

承办法官:翟翔    电话:0519-85579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