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2336号
张莹: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9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双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高妍彦 联系电话:0519-6980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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