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1617号
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徐冬海、金迅: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小妹、许木狗、许俊诉被告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沈网荣、徐冬海、金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9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徐冬海、金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小妹、许木狗、许俊归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29日所产生的利息190800元,并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网荣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徐冬海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徐冬海追偿;三、驳回原告沈小妹、许木狗、许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2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045元,由原告沈小妹、许木狗、许俊负担2943元,由被告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徐冬海、金迅、沈网荣负担131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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