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2031号 古宏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9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古宏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921.41元、利息8494.8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53.81元(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同时由被告古宏喜承担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所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古宏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200元。如被告古宏喜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002元,由被告古宏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陈晨 联系电话:0519-69801577 |